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

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2019年10月28日第一届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5月29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开展社区公益及社会价值投资,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规范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冠名基金的管理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冠名基金的设立

第一条  冠名基金是本基金会依法接受社会定向募集资金的形式之一,主要指国内外热心的个人、团体、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等捐赠人,以推动慈善公益事业为目的,在本基金会的善款账户下,设立专项冠名基金科目。

第二条  冠名基金根据捐赠人意愿进行命名,在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下,在顺德区内开展公益慈善工作;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及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冠名基金设立一般为直接捐赠资金,也可以捐赠股权、有价证券、物业、知识产权等。资金首次捐赠最低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四条  捐赠人向本基金会捐赠冠名基金的资金,本基金会均开具捐赠收据,可以享受财政厅、国家税务局等规定的相关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冠名基金的设立流程:

(一)本基金会与捐赠方友好洽商,充分尊重捐赠方的意见,确认基金的目标和宗旨,确定捐款额度、资助范围;

(二)冠名基金捐赠方向本基金会提交如下材料:

1、以个人为发起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以企业、社会组织为发起人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三)冠名基金捐赠方案提交秘书处复核并报理事长批准;

(四)本基金会与捐赠方就资金使用方向、管理办法等签订冠名基金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冠名基金的名称及金额;

2、捐赠意向及使用范围、标准;

3、基金运作与管理事项;

4、双方权利与义务;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章  冠名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冠名基金的资金为定向捐赠款,本基金会与捐赠方设立冠名基金、签订捐赠协议后,即设立冠名基金专项科目,专款用于该协议所规定的公益慈善活动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冠名基金的资金。

第七条  冠名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核算基金,须接受本基金会的监督和管理,由本基金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对冠名基金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资金使用需经过本基金会审核批准。对外统一称呼为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某某基金。

第八条  冠名基金资金到账后,本基金会向捐赠方:

(一)根据实际到账金额开具捐赠专用收据;

(二)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对基金进行运作;

(三)适时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冠名基金应成立对应的冠名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冠名基金主要发起人、热心人士和本基金会项目官员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捐赠方人员担任主任,其余人员为委员。冠名基金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本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该冠名基金的管理办法,并按协议约定的宗旨和用途,审核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条  冠名基金可以由捐赠人随时追加补充金额,本基金会对基金采用累计的方法计算捐赠人的捐款基金总额。冠名基金也可以接受其他热心人士的捐赠。基金的利息部分除与捐赠者另有约定外,均纳入本基金会的公益慈善账户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冠名基金在本基金会未取得公募资格之前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但是可以在发起捐赠的机构内部定向发动成员捐赠,捐赠活动中需要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捐赠款项的,可以用本基金会的捐款接收专用账户,需提前告知本基金会。现场接收的捐赠款项须由双方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开清点并存入本基金会捐款接收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冠名基金的使用,应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或联合主要捐赠人按照捐赠协议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经本基金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冠名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捐赠人可向本会查询冠名基金资金的收支、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会应当给予及时如实的答复。冠名基金使用情况年终纳入本基金会年终审计,并向捐赠方和社会通报冠名基金财务情况和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  冠名基金资助的与本基金会战略规划方向相符合的项目,本基金会可给予配资,资金配置比例最高为1:1;其他符合本基金会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的项目,酌情给予支持,资金配置最高比例为30%。

 

第三章  冠名基金的表彰

第十五条  对捐赠贡献大的捐赠方授予名誉称号,并予以表彰。个人累计捐赠50万元的授予名誉理事;个人累计捐赠100万的授予名誉副理事长。单位累计100万以上的授予名誉理事单位;单位累计捐赠300万的授予名誉副理事长单位。授予名誉职位的,可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  对本基金会大额捐赠人将予以鸣谢,鸣谢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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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冠名基金的终止

第十七条  冠名基金可按约定条件终止,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终止方案,报本基金会核准后,注销冠名基金。

第十八条  冠名基金发起方发生损害本基金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基金会名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法,本基金会有权终止冠名基金的运作,直接撤销该冠名基金。

第十九条  冠名基金每年公益资助支出原则上需占冠名基金当年总收入的30%,当冠名基金账户不足5000元,且时间持续超过一年时,本会将公告终止该冠名基金。

第二十条  冠名基金注销、撤销、终止后,原基金内剩余资产,将转移至本基金会账户内,用于与原定使用范围相同或相似的项目,或者其他公益慈善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2019年10月28日第一届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5月29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基金会。




附件:德胜基金会冠名基金设立申请表(点击可下载)


【德胜基金会】冠名基金设立申请表.docx